第六章 附注
| 第62条第六十二条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基本财务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 第37、38条第三十七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第三十八条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 修订 |
| 第63条第六十三条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至少披露: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3.母公司以及集团终母公司的名称。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或者以签字人及其签字日期为准。 5.营业期限有限的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其营业期限的信息。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说明。 企业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应当披露所从事的特定主要业务活动及该业务活动构成主要业务活动的判断依据。 对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判断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披露该变更事项和变更日期、因该变更而导致损益分类变化的损益项目在当期的变更日前后以及在上期的金额和分类,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企业因不切实可行而未披露前述信息的,应当披露该事实。 (五)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在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做的重要判断等。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可能导致下一个会计期间内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结合企业的具体实际披露其重要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和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及其会计估计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六)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情况。 (七)基本财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对基本财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基本财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对于利润表中按照功能列示的经营类费用,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相关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补充资料,可以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 (八)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有助于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 | 第39条第三十九条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至少披露: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3.母公司以及集团终母公司的名称。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或者以签字人及其签字日期为准。 5.营业期限有限的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其营业期限的信息。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在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做的重要判断等。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可能导致下一个会计期间内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结合企业的具体实际披露其重要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和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及其会计估计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情况。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可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 | 修订 |
| 第64条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 (一)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 (二)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三)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 第40条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 (一)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 (二)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三)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 保留 |
| 第65条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 第43条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 保留 |
| 第66条第六十六条 如果企业在财务报表之外正式公开的书面资料中,使用了本准则及其他会计准则未要求列报的损益类合计项目,用于向使用者提供管理层对企业整体财务业绩某一方面的看法,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管理层界定的业绩指标(以下简称“管理层业绩指标”)在附注中进行单独披露。管理层业绩指标应当是同时包括收入(或利得)类项目和费用(或损失)类项目的损益类合计项目,且与财务报表所对应的报告期间相同。对于每项管理层业绩指标,企业应当披露: (一)管理层认为该指标有助于使用者了解企业整体财务业绩某一方面看法的说明及原因; (二)该指标的计算方式; (三)与接近的本准则规定的利润表合计或总计项目或者其他会计准则要求列报的合计项目的调节表; (四)上述第(三)项规定的调节表中,每个调节项目的所得税影响和对少数股东损益的影响,以及所得税影响的确定方式。 企业新增、停用管理层业绩指标,变更管理层业绩指标的计算方式,或者变更上述第(四)项中调节项目所得税影响的确定方式的,应当披露: (一)相关事实及其影响; (二)新增、停用管理层业绩指标或者发生上述变更的原因; (三)调整后的相关比较信息,调整比较信息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披露该事实。 | 2014版无对应条款(本条为2026版新增) | 新增 |
| 第67条第六十七条 下列损益类合计项目不属于管理层业绩指标: (一)毛利或类似于毛利的合计项目。 (二)扣除折旧、摊销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前的经营利润。 | 2014版无对应条款(本条为2026版新增) | 新增 |
第七章 衔接规定
| 第68条第六十八条 在执行本准则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调整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涉及有关报表和附注比较数据的,也应当做相应调整,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 第44条第四十四条 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调整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涉及有关报表和附注比较数据的,也应当做相应调整,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 保留 |
| 第69条第六十九条 在执行本准则的首年,企业应当在年度和中期财务报表中披露近可比期间利润表各单列项目的调节信息,包括根据本准则列报的调整后金额,以及此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或《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列报的金额,也可以自愿披露当期或除近可比期间外更早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各单列项目的前述调节信息。 | 2014版无对应条款(本条为2026版新增) | 新增 |
| 第70条第七十条 执行本准则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三条第(二)项有关要求的企业,可以将其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核算方法选择从权益法变更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企业作出此变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追溯采用该会计政策变更。 | 2014版无对应条款(本条为2026版新增) | 新增 |
第八章 附则
| 第71条第七十一条 本准则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45条第四十五条 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 保留 |
附:2014版特有、2026版删除或并入他处的条款
| 已删除/并入他处 | 第41条、第42条(终止经营定义)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终止经营利润。第四十二条 终止经营,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被企业处置或被企业划归为持有待售的、在经营和编制财务报表时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 (一)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 (二)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计划的一部分。 (三)该组成部分是仅仅为了再出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组成部分(或非流动资产,下同)应当确认为持有待售:该组成部分在其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组成部分的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企业已经就处置该组成部分作出决议,如按规定需得到股东批准的,应当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或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撤销的转让协议;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 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