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会计准则2026VS2014对照表(二)
发布日期:2026-08-10 来自:1

第四章 利润表

2026版(财会〔2026〕11号)
2014版(财会〔2014〕7号)
对比变化
第32条第三十二条 利润表中计入当期损益的收入、费用、利得、损失(以下统称“损益”)各项目,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九条至第五十九条规定,分类为下列五个类别:
(一)经营类别;
(二)投资类别;
(三)筹资类别;
(四)所得税费用类别;
(五)终止经营类别。
其中,分类为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类别的损益均为持续经营损益。根据本准则第四十九条分类为终止经营类别的损益,不再分类为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类别。根据本准则第四十八条分类为所得税费用类别的损益,不再分类为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类别。
2014版无对应条款(本条为2026版新增)新增


2014版无对应条款,2026版新增
第33条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利润表中应当对分类为经营类别的费用主要按照功能列示,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等;但性质特殊且单独列示能向使用者提供更有用的结构化汇总信息的,应当按照性质列示。第30条第三十条 企业在利润表中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修订


利润表费用按功能分类表述调整
第34条第三十四条 利润表至少应当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经营收入;
(二)经营成本;
(三)税金及附加;
(四)销售费用;
(五)管理费用;
(六)研发费用;
(七)信用减值损失;
(八)资产减值损失;
(九)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投资收益;
(十一)利息收入;
(十二)利息费用;
(十三)所得税费用;
(十四)终止经营利润;
(十五)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第31条第三十一条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十三)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十四)综合收益总额。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修订


利润表格式项目更新
第35条第三十五条 利润表至少应当列示下列合计或总计项目:
(一)经营利润,反映分类为经营类别的损益的合计金额。
(二)经营及投资利润,反映分类为经营类别和投资类别的损益相加后的合计金额。
企业应当在该项目下列示“经营利润及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收益”其中项,反映分类为经营类别的损益和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损益相加后的合计金额,后者为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符合本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范围的损益。
(三)持续经营利润,反映分类为经营、投资和筹资类别的损益相加后的合计金额,即企业当期实现的持续经营损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前的金额。
(四)利润总额,反映企业当期实现的利润(即持续经营利润与终止经营利润之和)扣除所得税影响前的合计金额。
(五)净利润,反映企业当期实现的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合计金额。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反映企业当期实现的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合计金额。
(七)综合收益总额,反映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相加后的总计金额。
2014版无对应条款(本条为2026版新增)新增


2014版无对应条款,2026版新增
第36条第三十六条 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第32条第三十二条 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相加后的合计金额。保留


两版表述基本一致
第37条第三十七条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
(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等;
(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计提的信用减值准备、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第33条第三十三条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
(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等;
(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修订


损益列报项目调整
第38条第三十八条 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第34条第三十四条 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保留


两版表述基本一致
第39条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当期损益中未分类为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类别的所有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2014版无对应条款(本条为2026版新增)新增


2014版无对应条款,2026版新增
第40条第四十条 为确定利润表中分类为投资类别的损益,企业应当识别下列特定资产:
(一)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
(二)个别财务报表中以成本法核算的对子公司的投资;
(三)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投资;
(四)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五)其他基本独立于企业其他资源单独产生回报的资产。
2014版无对应条款(本条为2026版新增)新增


2014版无对应条款,2026版新增
第41条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本准则第四十条中特定资产产生的下列损益分类为投资类别,但符合本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除外:
(一)资产本身产生的收益;
(二)资产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终止确认产生的损益;
(三)直接归属于取得和处置资产的增量费用。
2014版无对应条款(本条为2026版新增)新增


2014版无对应条款,2026版新增
第42条第四十二条 为确定利润表中分类为筹资类别的损益,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两类负债:
(一)仅涉及筹资的交易所产生的负债(以下简称“纯筹资交易负债”)。在仅涉及筹资的交易中,企业以获得现金、终止确认另一项金融负债或收回自身权益工具方式取得融资,并在后续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进行偿还。
(二)除本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负债,即并非仅涉及筹资的交易所产生的负债(以下简称“非纯筹资交易负债”)。
2014版无对应条款(本条为2026版新增)新增


2014版无对应条款,2026版新增
第43条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下列损益分类为筹资类别,但符合本准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除外:
(一)负债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终止确认产生的损益;
(二)直接归属于发行和解除负债的增量费用。
2014版无对应条款(本条为2026版新增)新增


2014版无对应条款,2026版新增
第44条第四十四条 对于非纯筹资交易负债,企业应当将其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利息费用(或收入)和利率变动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筹资类别,其余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但符合本准则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除外。2014版无对应条款(本条为2026版新增)新增


2014版无对应条款,2026版新增
第45条第四十五条 从事下列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循本准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损益分类规定:
(一)投资于本准则第四十条中的特定资产(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除外)。
(二)向客户提供融资。
企业无需识别自身从事的所有主要业务活动,仅需判断其是否将上述一类或两类特定业务活动作为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企业在确定自身是否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时,应当根据相关客观事实和确凿证据进行判断,如企业是否使用该业务活动的类似于毛利的合计项目作为企业对外说明或内部评价经营业绩的重要经营业绩指标、报告分部或经营分部从事的单一业务活动等。对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判断发生变更的,企业不得对变更日前的损益进行重分类。
企业在进行本条第(一)项判断时,应当按单项资产或者具有共有特征的一组资产进行评估。
2014版无对应条款(本条为2026版新增)新增


2014版无对应条款,2026版新增
第46条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事相关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对于本准则第四十条中特定资产产生的、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范围的损益,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分类:
(一)企业将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且未采用权益法核算该投资的,应当将该投资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的,应当始终将该投资产生的损益分类为投资类别。
(二)个别财务报表中,母公司将对以成本法核算的子公司投资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应当将该投资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三)投资性主体将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投资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应当将该投资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四)企业将投资于本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中的非金融资产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应当将该资产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五)企业将投资于本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中的金融资产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应当将该金融资产以及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六)企业不将投资于本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中的金融资产作为主要业务活动,但是将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应当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损益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分类:
1.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与向客户提供融资相关的,应当将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2.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可以运用会计政策选择权,将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损益分类为投资或经营类别。如果选择分类为投资类别,则本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情形下负债产生的损益应当选择分类为筹资类别;如果选择分类为经营类别,则本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情形下负债产生的损益也应当选择分类为经营类别。
3.区分上述两种情形不切实可行的,应当运用前目中的会计政策选择权,将所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2014版无对应条款(本条为2026版新增)新增


2014版无对应条款,2026版新增
第47条第四十七条 企业将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对于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符合本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范围的损益,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分类:
(一)该负债与向客户提供融资相关的,应当将该负债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二)该负债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可以运用会计政策选择权,将该负债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筹资或经营类别。如果选择分类为筹资类别,则本准则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2目情形下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损益应当选择分类为投资类别;如果选择分类为经营类别,则本准则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2目情形下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损益也应当选择分类为经营类别。
(三)区分上述两种情形不切实可行的,应当运用前项中的会计政策选择权,将所有此类负债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2014版无对应条款(本条为2026版新增)新增


2014版无对应条款,2026版新增
第48条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计入利润表的、来源于持续经营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以及相关汇兑差额,分类为所得税费用类别。2014版无对应条款(本条为2026版新增)新增


2014版无对应条款,2026版新增
第49条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定的终止经营损益,分类为终止经营类别。2014版无对应条款(本条为2026版新增)新增


2014版无对应条款,2026版新增
第50条第五十条 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确定其是否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合并利润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对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判断,与企业集团内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判断可能不同。
2014版无对应条款(本条为2026版新增)新增


2014版无对应条款,2026版新增
第51条第五十一条 因用途变更等交易或事项的发生导致资产产生的损益所属类别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将变更时产生的损益分类为与变更前相同的损益类别。2014版无对应条款(本条为2026版新增)新增


2014版无对应条款,2026版新增
第52条第五十二条 资产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企业应当将该持有待售资产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产生的损益,分类为与将该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产生的损益相同的损益类别。
资产被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产生的损益分类为与该资产被终止确认前产生的损益相同的损益类别。
2014版无对应条款(本条为2026版新增)新增


2014版无对应条款,2026版新增
第53条第五十三条 一组资产(或一组资产和负债)发生用途变更、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满足终止经营定义的除外)、终止确认等交易或事项的,如果该组资产包含的所有资产(所得税资产除外)在前述交易或事项发生前产生的损益均分类为投资类别,则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损益应当分类为投资类别,否则应当分类为经营类别。2014版无对应条款(本条为2026版新增)新增


2014版无对应条款,2026版新增
第54条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当将汇兑差额分类为与产生该汇兑差额的项目相同的损益类别。
对于非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汇兑差额,企业应当判断该差额与被分类为筹资类别还是其他类别的损益相关,并与其保持一致的损益分类。企业不得将同一笔非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汇兑差额分类为不同的损益类别。企业无需将所有非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汇兑差额分类为同一类别,但应当将类似负债产生的汇兑差额分类为同一类别。
如果对汇兑损益进行分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经营类别。企业应当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况,逐项评估每项汇兑差额的分类是否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多项汇兑差额存在相同事实和情况的,可以合并评估。
2014版无对应条款(本条为2026版新增)新增


2014版无对应条款,2026版新增
第55条第五十五条 企业签发的具有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所产生的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认的,相关负债所产生的损益应当分类为经营类别。
企业应当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计入利润表的保险财务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2014版无对应条款(本条为2026版新增)新增


2014版无对应条款,2026版新增
第56条第五十六条 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将该套期工具的利得和损失分类为与其所管理风险影响的损益相同的损益类别。但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分类导致需以总额形式列示相关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和损失的,企业应当将该套期工具的所有利得和损失分类为经营类别。
金融工具被部分指定为套期工具的,企业应当将未被指定部分的利得和损失分类为与被指定部分的利得和损失相同的损益类别。
企业应当将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中的套期无效部分,分类为与套期部分相同的损益类别。
2014版无对应条款(本条为2026版新增)新增


2014版无对应条款,2026版新增
第57条第五十七条 对于未被指定为套期工具、但用于管理已识别风险的衍生工具,企业应当将该衍生工具的利得和损失分类为与其所管理风险影响的损益相同的损益类别。但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分类导致需以总额形式列示相关衍生工具产生的利得和损失的,或者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企业应当将该衍生工具的所有利得和损失分类为经营类别。2014版无对应条款(本条为2026版新增)新增


2014版无对应条款,2026版新增
第58条第五十八条 对于未用于管理已识别风险的衍生工具,如果该衍生工具与仅涉及筹资的交易相关,企业应当将其利得和损失分类为筹资类别,但企业将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则应当根据本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相关损益进行分类;如果该衍生工具并非与仅涉及筹资的交易相关,企业应当将其利得和损失分类为经营类别。2014版无对应条款(本条为2026版新增)新增


2014版无对应条款,2026版新增
第59条第五十九条 对于主合同为负债的混合合同,相关损益在利润表中的分类取决于其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是否分拆。
(一)嵌入衍生工具已与主负债分拆的,对于分拆后的主负债,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款规定对相关损益进行分类;对于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规定对相关损益进行分类。
(二)嵌入衍生工具未与主负债分拆且该混合合同源自仅涉及筹资的交易的,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相关损益进行分类。
(三)嵌入衍生工具未与主负债分拆且该混合合同并非源自仅涉及筹资的交易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主负债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适用范围内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企业应当将混合合同在初始确认后产生的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损益、直接归属于其解除的增量费用分类为筹资类别。
2.混合合同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适用范围内的保险合同的,企业应当将计入利润表的保险财务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3.除上述情形之外,企业应当将混合合同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利息费用(或收入)和利率变动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筹资类别,其余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2014版无对应条款(本条为2026版新增)新增


2014版无对应条款,2026版新增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026版(财会〔2026〕11号)
2014版(财会〔2014〕7号)
对比变化
第60条第六十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是指企业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交易。
第35条第三十五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是指企业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交易。
保留


两版表述基本一致
第61条第六十一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综合收益总额,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还应当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二)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三)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四)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五)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第36条第三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综合收益总额,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还应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二)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三)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四)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五)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保留


两版表述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