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鄂1182刑初329号
近日,一起跨区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尘埃落定。法院对涉案的开票方、受票方、中间介绍人4名被告人,全部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案违法所得已全数退缴。这起案件再次印证:虚开发票全链条追责,无一人能置身事外!
一、案件拆解:分工明确的虚开链条,涉案金额近1500万
4名被告人形成完整犯罪闭环,各环节权责清晰:
- 受票方(王某山):作为纺织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动寻求他人为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是虚开行为的直接受益方。
- 开票方(游某保、赵某琴):分别控制多家棉业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空转开票”。其中,游某保控制企业虚开发票金额919万余元,涉税额75.9万余元;赵某琴名下企业虚开金额562万余元,涉税额46.4万余元,涉案规模庞大。
- 介绍人(赵某平):充当“中间人”促成交易,仅收取1500元介绍费。即便获利微薄,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共犯,终难逃法律制裁。
二、核心判定标准:“四流一致”是绕不开的合规底线
税务稽查与司法实践中,判定虚开发票的核心依据是“四流一致”——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或服务流)需相互印证,形成闭合证据链。虚构交易终将露馅,具体核查要点如下:
1. 合同流: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内容必然与企业实际经营、仓储能力不匹配,属于“虚假合同”。
2. 发票流:金税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进销项品名、数量、地区匹配度,进销背离、跨区域密集开票等行为会自动触发预警(如本案中游某保的公司向多地企业开票)。
3. 资金流:受票方付款后,资金通过个人账户取现、转账等方式回流至实际控制人账户,是典型的“资金空转”痕迹(本案中吴某德借用多张银行卡完成资金回流)。
4. 货物流:无仓储记录、物流单据、出入库单等佐证,或单据与发票信息无法对应,即可认定为“无货虚开”(本案中171份发票均无真实货物交易支撑)。
三、三大风险警示:虚开发票零容忍,合规才是护身符
1. 全链条追责,无死角覆盖:从开票方、受票方到中间介绍人,无论获利多少、角色轻重,只要参与虚开环节,均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2. 侥幸心理有:以虚构交易、资金回流等方式偷逃税款,本质是虚开发票行为,金税系统大数据稽查下,违法行为一查一个准。
3. 合规是企业生命线:企业实际控制人及财务负责人需强化发票合规意识,杜绝虚开行为。一旦涉案,不仅个人面临刑责,企业还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影响长远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