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户收款,不进公账
通过私人账户收取经营收入,这样就可以避免对外开票,企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都不确认收入,故达到了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2.公款随意支配
企业老板长期占用公司公款,合规情会形成与股东之间的内部往来款,长期挂账。这种易被税务局认定为股东分红,需要交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3.购买虚假发票、虚开发票,冲抵成本
开票方需要申报增值税,开票方为避免税务风险,会要求受票方按照开票金额过账一笔收入至开票方账户,开票方再私下将过账款项扣除开票费用支付给受票方企业老板或其指定人员。这样一来,企业等于是虚构成本,偷逃了企业所得税,并涉嫌购买虚假发票罪。若企业取得专票用于抵扣进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骗取出口退税罪。
4.超标准计提列支费用
如不按税法要求超标列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宣费。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发放工资收入
金税三期以前,采取的是“以票控税”的思路,加上银行数据也并未完全打通,大数据分析能力有限,以发票形式报销工资收入就会形成监管盲区。

6.业务不开票,就不报税
企业就部分收入不开票,不申报增值税,进而减少所得税层面的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企业如果存在公款私收的情形,企业也不会开票。
7.私户发放工资收入
利用私户收营业款,通过账外账支付工资、货款等企业日常经营支出,同时为企业提供少缴社保、不交社保及偷逃税款的便利。
8.企业长时间零申报
实现智能化监管后税务人员将有更多时间审查企业不开展业务的真实性。
9.利用关联交易转移收入、列支成本费用
大多数企业根本就不是真实合理的关联交易,其本质是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分摊利润,如一家年净利润400万的企业将部分利润转至另一家关联企业,两家企业都被认定为小微企业。
10.成立壳公司,相互对开发票
注册关联性的壳公司或者明面上与其无关的壳公司,然后通过这家壳公司向经营公司开具发票,由经营公司向壳公司转移收入。从税的申报角度,壳公司及经营公司都正常纳税申报,但是收入分摊了、壳公司也列支了一些虚假成本,总体而言,两家公司相比一家公司上的税负要降低许多。

11.不交社保或者按低基数缴纳社保
社保入税后,伴随着金税四期将跨部门数据、银行数据、非税务税局打通,如果大的宏观环境已经复苏、疫情影响已无足轻重,中小企业还是采取以往的逃避社保缴纳责任的惯性思维,那么,其将面临的法税风险可想而知。
12.利用核定征收政策
注册个独企业、合伙企业,利用核定征收政策,转移及分摊收入,做低税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