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消费增长、推动产业升级,近年来,大力推动消费品政府补贴政策实施。不同形式的政府补贴销售活动相关会税处理存在一定差异,本文拟分不同类型进行分析。
一、政府补贴销售活动的类型
政府补贴销售业务中涉及的主体包括政府、销售方(企业)和购买方(客户)。销售活动中,企业与客户之间是合同关系的主体,政府作为参与合同完成的第三方,通过实施政府补贴政策刺激消费,促进交易达成。政府补贴销售活动的形式主要包括:一是政府限价再补贴差价,即政府对企业销售的产品进行限价,企业按政府限价销售产品后,政府向企业支付正常售价与限价之间的差价补贴。二是政府直接给客户发放补贴款,促使客户购买指定产品。三是政府公开发放代金券、折抵券、优惠券等(以下统称补贴券),客户领券后,以政府补贴券和现金两种对价与企业结算购买商品,企业取得补贴券后再向政府兑现补贴券款。四是政府发放补贴券,客户领券后购买商品时,按商品全价向企业支付货款,再以购货发票和补贴券作为凭证向政府申请领取补贴款等。这些政府补贴销售活动中还可能同时增加以旧换新的条件以促进销售实现。在上述各种政府补贴销售活动中,受益的主体都是企业和客户(企业增加了产品销量和收入,客户节约了购买成本),但因不同形式产生的效果和组织成本有差异,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选择。
(一)政府限价再补贴差价的销售业务
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销售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一部分来自政府(补贴款部分),一部分来自客户。
例: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生产的产品正常售价为每台50万元,政府确定的销售价格为每台45万元,政府按公司的实际销售量给予补贴,每台产品补贴金额为5万元。2024年12月公司实际销售产品120台,实际收到客户结算的货款5 400万元,至年末结账前按照补贴政策计算的应收政府补贴款600万元尚未收到。
本案例中,2024年A公司根据收入准则规定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收入金额为销售商品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5 309.73万元[(50×120)÷(1+13)]。按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应确认的应税收入与会计确认的收入金额相同,不需要纳税调整。具体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 5 400
其他应收款——应收政府补贴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309.7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90.27
客户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为5 400万元。
(二)以旧换新政府直接补贴客户的销售业务
在以旧换新政府直接补贴客户的销售业务中,政府直接支付补贴款给客户,属于客户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与企业无关。企业销售产品的特殊性在于所取得的交易价格包括货币资金和旧货两种形式。
例:B公司为一家汽车生产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单位售价为30万元,根据政府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消费者购车时,可以旧车折抵部分货款,且如果购车价款超过20万元,购车后可凭购车发票以及旧车折抵凭证获得政府补贴2万元。李某购买B公司生产的汽车一辆,旧车评估价为4.5万元,李某实际支付25.5万元,同时根据政府补贴政策获得补贴2万元。
本案例中,B公司根据收入准则规定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商品收入26.55万元[30÷(1+13)]。按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与会计核算结果相同,不需要纳税调整。具体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5.5
原材料——回收旧车 4.5
贷:主营业务收入 26.5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5
客户李某取得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30万元,取得的政府补贴2万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本案例中的购车者为企业法人,则该公司应将取得的2万元政府补贴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按购买汽车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公司取得的政府补贴2万元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而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该项政府补贴符合不征税收入的确认条件,公司可以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当年纳税申报时纳税调减2万元,同时对所购汽车折旧额作纳税调增处理。
(三)以旧换新政府发放补贴券的销售业务
例3:C公司为某省一家电生产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该省2024年以旧换新优惠补贴活动中,公司当月销售产品从消费者个人取得补贴券,政府在次月20日一次性兑付。2024年第四季度C公司销售家电取得收入情况如表1所示。
1.C公司2024年10月相关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750
原材料——旧货 100
其他应收款——应收政府补贴 150
贷:主营业务收入[1 000÷(1+13)] 884.9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84.96×13 ) 115.04
2.C公司2024年11月相关会计处理。
(1)销售产品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1 350
原材料——旧货 180
其他应收款——政府补贴 2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 800÷(1+13)] 1 592.9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592.92×13) 207.08
(2)收到政府兑付的10月补贴款并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150
贷:其他应收款——政府补贴 150
3.C公司2024年12月相关会计处理。
(1)销售产品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1 780
原材料——旧货 260
其他应收款——应收政府补贴 360
贷:主营业务收入[2 400÷(1+13)] 2 123.8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123.89×13) 276.11
(2)收到政府兑付的11月补贴款并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27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政府补贴 270
尽管C公司尚未收到12月的政府补贴款,但仍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2024年第四季度商品销售收入4 601.77万元(884.96+1 592.92+2 123.89)。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方法均与会计核算结果相同,不存在税会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