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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自然人代开发票已按经营所得征税,稽查时却被税务机关推翻
发布日期:2023-04-17 来自:本站

纳税人识别号 914512**QQ35X0

纳税人名称 **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税二稽 罚 〔2022〕 2 号

案件名称 **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收违法行为。你单位在2019年4月聘请杜***、阮**、李**、胡**、郭**、杜**为**教育(武汉)有限公司提供课程培训服务并支付相应课酬合计1,530,000.00元,其中支付杜**45,000.00元、阮**45,000.00元、李**270,000.00元、胡**450,000.00元、郭**450,000.00元、杜**270,000.00元。

    以上人员向你单位提供了由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分局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金额合计1,530,000.00元。

    上述人员在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已按“经营所得”品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7,427.20 元,其中杜**218.45 元,阮**218.45 元,李**1,310.68 元,胡**2,184.47 元,郭**2,184.47 元,杜**1,310.68 元。

    杜**、阮**、李**、胡**、郭**、杜**均已与你单位约定由你单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但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七次修订)条款第(二)项、第六条款,《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第(二)项、第八条及附件《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的规定,你单位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杜晓玲等6人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税款情况如下:

    1.你单位向杜**支付劳务报酬45,000.00元。你单位应代扣代缴杜**个人所得税8,485.44元[45,000.00÷(1+3)×(1-20)×30-2,000=8,485.44],扣减杜**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18.45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266.99(8,485.44-218.45=8,266.99)元。

    2.你单位向阮**支付劳务报酬45,000.00元。你单位应代扣代缴阮**个人所得税8,485.44元[45,000.00÷(1+3)×(1-20)×30-2,000=8,485.44],扣减阮**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18.45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266.99(8,485.44-218.45=8,266.99)元。

    3.你单位向李**支付劳务报酬270,000.00元。你单位应代扣代缴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28,922.3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 214,461.17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5-27 处罚截止期 2022-06-15

处罚机关 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



案例二

纳税人识别号 915106***LG7PXX

纳税人名称 什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宋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德税二稽 罚 〔2022〕 5 号

案件名称 什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与陈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时间为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借款金额根据你单位经营需要,以实际到账金额计算,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3。

    你单位2019年12月31日费-127号记账凭证记载,计提向陈某的借款利息支出共8,469,158.93元(附股东利息计算表)。

    你单位2020年5月26日费-55号记账凭证记载,向陈某支付借款利息8,469,158.93元,取得陈某通过税务总局枣庄市台儿庄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大厅)代开的6份《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8,385,305.87元,税额83,853.06 元,价税合计8,469,158.93元。

因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已缴纳”,你单位在向陈某支付借款利息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经检查核实,陈某在代开发票时,仅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413,368.44元,未按照“利息所得”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计算,你单位2020年5月向陈某支付借款利息8,469,158.93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77,061.17元,陈某已自行缴纳413,368.44元,你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63,692.73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263,692.73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631,846.37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7-22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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