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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增值税又变了!4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自:本站

小规模,免征增值税!


税务总局





▲划:


1、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自2021年4月1日-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15号文件中表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那么小规模的征收率有哪些呢?






增值税税率


税率



一、税率13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税率9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税率6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项、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税率0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增值税税率以下13税率货物

易与农产品等9税率货物混淆


易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增值税征收税率易与农产品等

9税率货物混淆


易混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一、小规模纳税人

(一)、5征收率

1、销售不动产

2、符合条件的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差额征税的

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桥、闸通行费

5、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


(二)、3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税项目:

销售货物

进口货物

销售劳务

销售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三)、3征收率减按0.5征收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四)、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

(一)、5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2、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4、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5、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6、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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