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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解析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延伸学习:
新版税费申报表填报指引(图文版+视频版)
税费申报表整合,一般纳税人&小规模如何填报?
情形一 如果A企业不是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收到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应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本案例中 A企业于7月15日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应当在办理7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将2000元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情形二 如果A企业是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以按照38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本案例中 A企业于7月15日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若A企业在7月29日前提出核实申请,那么2000元暂不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若A级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本案例中 若A企业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 则应当在办理7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将2000元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若A企业提出核实申请 后经税务机关核实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并于9月1日收到核实结果税务事项通知书,则应当在办理9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将2000元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