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财政部曾经发布过《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字[1993]8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等文件。随着“营改增”的推开,有关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经济业务的发展变化,财政部在2016年12月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自发布之日(2016年12月3日)施行,财会[2012]13号及财会[2013]24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税费核算的一级科目为“应交税费”,增值税的有关科目设置在该科目下,是二级科目,共有10个。这10个二级科目有“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等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等专栏,各科目与专栏,及其核算或记录的具体内容见下表。10个二级科目与专栏,主要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要设置10个二级科目中的3个二级科目,即“应交增值税”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和“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不需要设置其他二级科目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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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 |
|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 |
| 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
|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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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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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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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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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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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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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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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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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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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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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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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还需要注意的是,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二、进项税账务处理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待认证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伴随着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进项税,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当月已经认证,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果当月尚未认证,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